111年度北簡字第158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魁星國際映畫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文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1,9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81,91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事實:被告魁星國際映畫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邀同被告王文蓉為連帶
保證人,於108年11月15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
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