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5965號
上 訴 人 宏照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2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2年1月1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
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