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59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基石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