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6096號
原 告 李碧芬
被 告 榮騰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十六條之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房地產坐落新北市○○區○○○路○段○○○號九樓,足見雙方
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