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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6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096號
原      告  李碧芬 

被      告  榮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國名 

訴訟代理人  尤東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十六條之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房地產坐落新北市○○區○○○路○段○○○號九樓,足見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