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6432號
原 告 銓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l08年9月17日與原告簽訂AWS服務合約(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執行
期間自108年7月14日至109年7月13日,被告每月應支付原告AWS使用服務費。
詎被告未依約繳費,尚積欠l08年8月至同年l0月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39,671元未清償;另依系爭契約第17條「…若至繳納期限經催繳後尚未繳納者,除原應繳金額需繳納外,自繳納期限次日起
按日罰款應繳金額1%予甲方(即原告),並於次月計收。罰款金額以當期應繳金額為上限」之約定,被告應給付逾期罰款139,671元,以上合計279,342元。
惟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9,342元。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AWS服務合約、報價單及請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