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6733號
原 告 伯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書狀訴之聲明僅記載:「確認被告所
持有如附件之聲明,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並未表明「附件」究係何文件,若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890號」
支付命令,應具狀表明。又按「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倘原告已對
系爭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何以再提本件
確認之訴,應一併具狀表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