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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6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37號
原      告  郭泱婍 
訴訟代理人  黃耕鴻律師
被      告  盧信男 

            凱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