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6741號
原 告 美麗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穩超為
被告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被告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呂淑貞,雖於民國112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2年5月1日因改選由王穩超接任,其代理權已消滅,但其既有訴訟代理人王穩超、謝肇陽代理訴訟,訴訟程序自不因而當然停止,且不生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
嗣王穩超已於112年7月6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聲明承受
訴訟狀及所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同意備查函
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其聲明承受
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