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6796號
原 告 陳奕伸即五樂餐坊
陳文傑律師
被 告 富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
非屬
專屬管轄事件,而
被告之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蘆洲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