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7196號
原 告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祐緯小吃店即賴浩宇
被 告 賴浩宇
被 告 潘久靈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719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上午11時26分在本庭第1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2,276 元供
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祐緯小吃店即賴浩宇( 原名賴政儐) 邀同被
告潘久靈( 原名潘虹) 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9 年1 月31
日與原告簽訂加盟合約,但被告違約,尚欠原告貨款新台幣
133,376 元及拆除廣告費用新台幣18,900元等,已經原告提
出加盟契約書及相關出貨紀錄,並有拆除發票等為證,形式
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