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原 告 林滄海
王世華律師
莊怡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宇建設有限公司、梁吉旺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3,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