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原 告 林滄海
王世華律師
莊怡萱律師
被 告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梁吉旺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李威霖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
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
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