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7628號
原 告 優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千松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
被 告 張勝富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優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千松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優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千松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