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17632號
原 告 林滄海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宇建設有限公司、梁吉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