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意晴
被 告 黃品云(原名:黃若涵)即彩園國際時尚美學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48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32,4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