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2863號
原 告 蓮華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健業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2863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21日上午11時13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將TDG-3178號車牌二面、行車執照壹張返還原告。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000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由被告取得如主
文第一項之物,但被告違約,已經原告提出契約書、交通警
察大隊函文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三項
準用第一
項、第279 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原告依上述契約請求
返還車牌及行照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