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2865號
原 告 莊志勤
被 告 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虹君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被告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係私法人,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臺中市豐原區,營業所所在地則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起訴狀附卷
可稽,依
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審酌原告參觀被告銷售家具地點係於臺北市內湖區,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較
適於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