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2870號
原 告 晶鑽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蔡秉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靜菁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繳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附
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
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