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301號
原 告 廖本淙
黃若婷律師
被 告 台灣流行顏色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有明文之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2,99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
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