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32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蕪蕪紙創有限公司
被 告 蒙艷芬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9,583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89,58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事實:被告蕪蕪紙創有限公司邀同被告蒙艷芬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
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