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3455號
原 告 翁記珠寶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洪政文
周月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揭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以111年度北補字第3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雖
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北救字第2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同年3月25日送達原告,因原告未提起
抗告而確定,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又本院前開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失其效力,是原告仍應依法補繳裁判費。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是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