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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36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3601號
原      告  同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寶桂
訴訟代理人  章博翔
被      告  黃貴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3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與行車執照1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25,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