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615號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卡爾斯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因有調查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
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庭前補提共同委任之被告洪瑋廷部分之
委任狀,
兩造應於111年6月10日前進狀說明
本件約定報酬及給付時間歷次洽談情形、實際洽談之人及方式各為何(請以時間排序),被告並應同時說明對
抗辯之報酬在契約中約定比例或金額有無意見及其
法律上依據。兩造可於庭前再試行和解並陳
報結果,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