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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3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615號
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被      告  卡爾斯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瑋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