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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4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013號
原      告    呂翔任



被      告    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