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
原 告 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簡宏文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蔡明秀律師
被 告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正本第三頁第10行關於「109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判決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