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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4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168號
原      告  自然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慎 
訴訟代理人  江益璋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而然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2947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29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