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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4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329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王智明
許雅鈞
被 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李堅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采妤
律師
林冠佑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