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4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329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王智明 
            許雅鈞 

被      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美惠 
被      告  李堅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采妤律師
            林冠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