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4329號
被 告 李堅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