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4468號
原 告 徐駿承
盧雪華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應安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應安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陸佰陸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