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4640號
原 告 大湖仙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雙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德勝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3號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之裁判,自應以原告關於管理費用之109年間第21屆第12次管理委員會會議、109年間第21屆第1、2次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關於管理費討論與調整議案之決議結果有效為前提。
被告抗辯對原告有前述109年3月7日第2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九、第2案及第3案決議之不成立及無效等事由,並經提起確認決議不成立及無效之訴(先備位之訴),已經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原案號為:111年度補字第840號)確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承審中,因本件給付管理費訴訟之成否,以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33號事件訴訟審認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或有效為據,有
起訴狀及公務電話紀錄
可按,經原告
聲請停止審判,本院經核亦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