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4880號
原 告 翁記珠寶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洪政文
周月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