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4880號
原 告 翁記珠寶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洪政文
周月銖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另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以一一一年度北救字第三十三號裁定駁回原告
訴訟救助之
聲請,雖原告提出
抗告,然該抗告亦經本院
合議庭以一一一年度簡抗字第四十一號裁定駁回,原告並於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收受該抗告駁回之裁定,經調閱本院一一一年度簡抗字第四十一號卷查明
無訛,該裁定並已確定。
三、原告已知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確定,卻仍逾期
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