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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4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999號
原      告  許淑鈴 
被      告  國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中保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斐章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間依原告陳報送達處所送達原告,因招領逾期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退回本院,本院復已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依職權公示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