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5012號
原 告 潔寶低敏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魏均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8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5元,及原審未繳足之180元(計算式:本院核定命補繳2,970元-原告已繳2,790元=不足180元),共計4,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