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5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淑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創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