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57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謝明耀、張玉雲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34,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