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5774號
原 告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原 告 程富美即新安起重行
被 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5774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安起重有限公司新台幣175,350 元,及自
民國111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程富美即新安起重行新台幣365,610 元,及
自民國111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75,350 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65,610 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自民國109 年12月起110 年3 月止,因施作工程需要,
向原告租用各型吊車,但積欠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之吊車
租用費等,已經原告提出發票、被告現場人員謝東揚簽認之
確認單,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分別判決如第一、二
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