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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59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994號
原      告  傅堃榕即榕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林采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47號民事裁定可憑,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