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5994號
原 告 傅堃榕即榕易企業社
被 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林采妤律師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惟上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
上訴不合法
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法院114年度
台上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可憑,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依
首揭規定,
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