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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6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096號

原      告  白沛忠 

訴訟代理人  許椿榮 
被      告  鐘坤彬 

            大勝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鄭黃雅玲

訴訟代理人  金城威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