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6634號
被 告 琦豐營造有限公司
孫誠偉律師
原 告 潤盛興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梁馨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