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7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勁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28
1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6,12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謂未收到被上訴人起訴書
云云,查與本件訴訟係經被上訴人
聲請對上訴人核發
支付命令後,上訴人聲明
異議,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支付命令所附的支付命令
聲 請狀已明白記載被上訴人本件的請求原因事實,上訴人任意指稱未收到起訴書,顯與卷證不符;至上訴人所提
法定代理人受隔離,除法定代理人可委任相當之
訴訟代理人遵期到庭外,亦
非不得檢具相當之證據資料於
言詞辯論期日前向本院聲請改期,
惟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依法聲請,遲於同年月17日始具狀說明確診情形,亦
難認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而需
再開辯論,均應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