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7674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伸力捷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共同
紀孟芸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裁判費,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
可參,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