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855號
原 告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橙麗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
適用於
簡易訴訟程序。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