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8563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張義群律師
陳澤熙律師
被 告 壹達諾汽車系統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
兩造所訂立之GR08115P124PE安全帶採購契約
暨陸軍後勤指揮部內購財物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18條第5款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
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
可稽。查原告機關所在地於臺北市南港區,原告依前開契約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違反上述約定向本院起訴,
顯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