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8571號
原 告 萬偉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8571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下午3 時3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被告應將TAJ-337 號車牌兩面、行車執照一張返還原告。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將主文所示之
車牌等交給被告使用,但被告違反該契約第19條約定,經原
告以
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契約等,已經原告提出契約書、稅
捐處通知書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
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