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85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8575號
原      告  銓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鴻汶 
訴訟代理人  邱詩婷 
被      告  創弈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陸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7日與原告簽訂AWS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系爭合約之報價單約定被告應每月支付原告AWS使用服務費,且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甲方(即被告)逾期未繳費用,甲方同意自付款日次日起,日加計該期應繳金額1%作為罰款予乙方(即原告),該逾期罰款以當期應繳金額為上限...」,故倘被告逾期天數逾100日,即以當月應繳金額為罰款上限。被告今仍積欠原告110年10月至12月份之費用,10月份費用為:本金新臺幣(下同)34,287元+罰款34,287元=68,574元、11月份費用為:本金41,679元+罰款41,679元=83,358元、12月份費用為:本金37,383元+罰款28,050元=65,433元,共計217,365元(計算式:68,574元+83,358元+65,433元=217,365元)。原告多次請求被告支付款項,被告迄今仍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7,365元。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合約、報價單、請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