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8978號
上 訴 人 奧恆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楊玥瑜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七八號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