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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9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38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被      告  蔣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行關於民國97年6月18日起至民國97年6月17日止,其中「民國97年6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7年9月17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