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9676號
原 告 興僑工業有限公司
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瑄品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